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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東莞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的通知
瀏覽量:991發表時間:2024-05-21 16:10:09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房屋安全鑒定行為,提高東莞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質量,根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4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粵建規范〔2023〕1號)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依據《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等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實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首先責任
(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加強房屋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嚴禁野蠻裝修、非法改擴建及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作經營用途。
(二)當建筑存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第3.1條規定情況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按要求進行可靠性鑒定、安全性鑒定等;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號)要求,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三)當房屋需要進行安全鑒定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選取委托有信用檔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不得故意隱瞞房屋既往改建、擴建、受損、受災等情況,不得指使、暗示房屋鑒定機構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二、規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行為
(一)實施作業告知制度。凡在我市承接房屋安全鑒定作業的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前應填寫東莞市房屋安全鑒定現場情況登記表,并上報屬地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規范鑒定執業行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按以下要求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1.應與委托人明確鑒定目的、范圍,簽訂委托合同,制定科學嚴謹的鑒定方案;
2.應對受鑒定房屋既往相關工程資料以及使用歷史情況進行收集和調查,對整棟房屋現狀結構體系和重大缺陷進行全面排查、調查,嚴禁以局部安全鑒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鑒定;
3.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涉及現場檢測工作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對應檢測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能力,或委托具備對應檢測能力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工作。應對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的檢測工作實施質量管理,將現場檢測、實驗數據納入質量管理范圍;
4.現場鑒定工作應當安排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其中至少一名鑒定人員應當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獲得建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及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高級工程師,另一名至少為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且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及相關工作達2年以上。鑒定人員應當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冊人員,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和簽名;
5.現場拍攝兩張以上鑒定人員和被鑒定建筑合照留證,確保照片清晰可辨,并將照片附在鑒定報告后。具體流程詳見《東莞市房屋安全鑒定流程圖》(附件2);
6.國家、省有關規定及要求。
(三)加強鑒定內容管理。
1.一層、二層的農村非經營性自建房依據《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建村函〔2019〕200號)進行安全性鑒定。其他建筑依據《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2019)、《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同時進行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
2.對有明顯危險構件或整體危險跡象的房屋,可以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進行危險性鑒定,其中,一層、二層的農村自建房也可以依據《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JGJ/T363-2014)進行危險性鑒定。危險性鑒定不得作為判定房屋結構安全的依據。
3.對應當進行安全性鑒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鑒定或完損性鑒定代替。
(四)完善鑒定報告管理制度。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完善鑒定報告管理制度,鑒定報告除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還應按照《東莞市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范本)》(見附件3),由親歷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鑒定人員進行編制。鑒定報告應嚴格執行三級審核制度,由鑒定人員、項目負責人、鑒定機構技術負責人按各自職責簽字,計算書應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審核并加蓋執業章。報告簽字人應為鑒定機構在冊人員并取得單位相應授權,不得越權簽字,不得轉授權。
(五)實施鑒定結果報告制度。
1.經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做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屬地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2.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信息應當統一歸集到城鄉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信息歸集平臺,歸集信息包括鑒定結論、鑒定時間、鑒定機構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鑒定報告(蓋章)應當掃描上傳至歸集平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歸檔管理,專人負責,保證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數據、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
(六)加強鑒定數據真實性管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督促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嚴格現場取樣、實驗室試驗,出具客觀檢測數據。督促其它勘察、測量單位對受托鑒定房屋進行必要勘察測量作業,出具客觀真實的勘察、測量報告。
(七)加強業務能力培訓。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要加強對鑒定隊伍的業務培訓和能力建設,每年至少組織參加業務培訓2次以上,并做好培訓記錄。同時,加強鑒定行業相關政策法規教育以及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管理能力,增強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職業道德。
三、加強鑒定機構行業監管
(一)加強鑒定機構從業監管。我局不定期組織對已取得信用檔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核查,主要核查場所、儀器、人員、資質等信息。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加強轄區內房屋安全鑒定行為的監管,確保轄區內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加強鑒定報告的質量監管。建立鑒定報告抽查制度,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定期組織對備案的鑒定報告進行質量抽查,抽查內容包括鑒定報告、檢測報告、計算書等,抽查采用專家組盲審方式,抽查結果進行公示。重點抽查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房屋以及可能存在突出問題房屋的鑒定報告,審查鑒定結論和處理建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對鑒定結論存疑的,應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四、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日常監管過程中如發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涉嫌出具虛假報告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主動核查,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查處。經核實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全市通報處理,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實施信用懲戒;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存在虛假備案、轉包、掛靠、使用虛假檢測和計算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因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論錯誤原因導致發生事故的,一律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
籌建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信息化管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莞開展鑒定活動的,應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傳平臺,平臺生成二維碼,作為鑒定報告的防偽標志。通過信息平臺公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違法違規情況、企業基本信息、誠信經營情況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危險房屋等信息,供市民、企業、相關主管部門查詢。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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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加強房屋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嚴禁野蠻裝修、非法改擴建及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作經營用途。
(二)當建筑存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第3.1條規定情況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按要求進行可靠性鑒定、安全性鑒定等;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號)要求,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三)當房屋需要進行安全鑒定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選取委托有信用檔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不得故意隱瞞房屋既往改建、擴建、受損、受災等情況,不得指使、暗示房屋鑒定機構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二、規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行為
(一)實施作業告知制度。凡在我市承接房屋安全鑒定作業的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前應填寫東莞市房屋安全鑒定現場情況登記表,并上報屬地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規范鑒定執業行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按以下要求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1.應與委托人明確鑒定目的、范圍,簽訂委托合同,制定科學嚴謹的鑒定方案;
2.應對受鑒定房屋既往相關工程資料以及使用歷史情況進行收集和調查,對整棟房屋現狀結構體系和重大缺陷進行全面排查、調查,嚴禁以局部安全鑒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鑒定;
3.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涉及現場檢測工作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對應檢測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能力,或委托具備對應檢測能力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工作。應對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的檢測工作實施質量管理,將現場檢測、實驗數據納入質量管理范圍;
4.現場鑒定工作應當安排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其中至少一名鑒定人員應當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獲得建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及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高級工程師,另一名至少為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且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及相關工作達2年以上。鑒定人員應當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冊人員,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和簽名;
5.現場拍攝兩張以上鑒定人員和被鑒定建筑合照留證,確保照片清晰可辨,并將照片附在鑒定報告后。具體流程詳見《東莞市房屋安全鑒定流程圖》(附件2);
6.國家、省有關規定及要求。
(三)加強鑒定內容管理。
1.一層、二層的農村非經營性自建房依據《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建村函〔2019〕200號)進行安全性鑒定。其他建筑依據《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2019)、《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同時進行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
2.對有明顯危險構件或整體危險跡象的房屋,可以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進行危險性鑒定,其中,一層、二層的農村自建房也可以依據《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JGJ/T363-2014)進行危險性鑒定。危險性鑒定不得作為判定房屋結構安全的依據。
3.對應當進行安全性鑒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鑒定或完損性鑒定代替。
(四)完善鑒定報告管理制度。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完善鑒定報告管理制度,鑒定報告除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還應按照《東莞市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范本)》(見附件3),由親歷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鑒定人員進行編制。鑒定報告應嚴格執行三級審核制度,由鑒定人員、項目負責人、鑒定機構技術負責人按各自職責簽字,計算書應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審核并加蓋執業章。報告簽字人應為鑒定機構在冊人員并取得單位相應授權,不得越權簽字,不得轉授權。
(五)實施鑒定結果報告制度。
1.經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做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屬地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2.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信息應當統一歸集到城鄉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信息歸集平臺,歸集信息包括鑒定結論、鑒定時間、鑒定機構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鑒定報告(蓋章)應當掃描上傳至歸集平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歸檔管理,專人負責,保證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數據、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
(六)加強鑒定數據真實性管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督促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嚴格現場取樣、實驗室試驗,出具客觀檢測數據。督促其它勘察、測量單位對受托鑒定房屋進行必要勘察測量作業,出具客觀真實的勘察、測量報告。
(七)加強業務能力培訓。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要加強對鑒定隊伍的業務培訓和能力建設,每年至少組織參加業務培訓2次以上,并做好培訓記錄。同時,加強鑒定行業相關政策法規教育以及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管理能力,增強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職業道德。
三、加強鑒定機構行業監管
(一)加強鑒定機構從業監管。我局不定期組織對已取得信用檔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核查,主要核查場所、儀器、人員、資質等信息。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加強轄區內房屋安全鑒定行為的監管,確保轄區內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加強鑒定報告的質量監管。建立鑒定報告抽查制度,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定期組織對備案的鑒定報告進行質量抽查,抽查內容包括鑒定報告、檢測報告、計算書等,抽查采用專家組盲審方式,抽查結果進行公示。重點抽查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房屋以及可能存在突出問題房屋的鑒定報告,審查鑒定結論和處理建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對鑒定結論存疑的,應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四、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日常監管過程中如發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涉嫌出具虛假報告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主動核查,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查處。經核實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全市通報處理,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實施信用懲戒;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存在虛假備案、轉包、掛靠、使用虛假檢測和計算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因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論錯誤原因導致發生事故的,一律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
籌建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信息化管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莞開展鑒定活動的,應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傳平臺,平臺生成二維碼,作為鑒定報告的防偽標志。通過信息平臺公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違法違規情況、企業基本信息、誠信經營情況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危險房屋等信息,供市民、企業、相關主管部門查詢。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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